發布時間: |
2018-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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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DB 50/859-2018 |
發布單位: |
重慶市環保局 |
政策分類: |
環保 |
政策級別: |
地方 |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餐飲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監測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重慶市行政管轄區內餐飲單位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適用于排放油煙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烹飪,以及以蒸、煮烹飪方式為主的不擾民的餐飲單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18483-2001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餐飲單位 catering unit
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經營者的所有排煙灶頭,計為一個餐飲單位。
3.2 現有餐飲單位 existing catering unit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或在建的餐飲單位。
3.3 新建餐飲單位 new catering unit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餐飲單位。
3.4 重點控制區域 key control districts
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江津區、合川區、璧山區、銅梁區為重點控制區域。
3.5 一般控制區域 general control districts
指除重點控制區域之外的重慶市行政區域。
3.6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指溫度為 273.15K,壓力為 101.325KPa 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濃度值及排風量值均為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7 餐飲油煙 cooking fume
指食品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物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統稱為餐飲油煙。
3.8 非甲烷總烴(NMHC)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餐飲油煙排放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采用HJ 38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
3.9 餐飲油煙凈化設備 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
對餐飲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的各種設備及其組合。
3.10 污染物去除效率 removal efficiency of pollutants
指經凈化設備處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與凈化之前的餐飲油煙大氣污染物的質量百分比。本標準中餐飲油煙大氣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計算公式為:
式中:P——指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C前 ——凈化設備前的污染物濃度,mg/m3 ;
Q前 ——凈化設備前的排風量,m3 /h;
C后 ——凈化設備后的污染物濃度,mg/m3 ;
Q后 ——凈化設備后的排風量,m3 /h。
3.11 環境敏感目標 environmentally sensitive target
指按 GB 3095 規定劃分為一類功能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功能區中的居民區、文化區等人群較集中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以及對餐飲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敏感的區域及對象。
4、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重點控制區域內的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自2019年6月1日起,一般控制區域內的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 1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m3
4.2 運行操作要求
4.2.1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應通過集氣罩收集經凈化設備處理后達標排放,未經任何設備凈化排放視同超標。集氣罩的投影周邊應不小于烹飪作業區。
4.2.2 餐飲單位應根據其規模、主要污染物等情況,選擇相應去除效率的凈化設備,以確保達標排放。
餐飲單位的規模劃分遵照附錄 A 執行,凈化設備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選擇參見附錄 B。
4.2.3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凈化設備應與排風機聯動,其額定處理風量不應小于設計排放風量(設計排放風量=基準灶頭數×基準風量,單個基準灶頭的基準風量以 2000m /h 計)。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3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4.2.4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凈化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排氣筒出口及周邊無明顯油污。原則上,凈化設備至少每月清洗、維護或更換濾料 1 次,凈化設備使用說明另有規定的按其要求執行。凈化設備安裝或更換時,應在設備易見位置粘貼標志,顯示提供安裝或更換服務的單位名稱、聯系信息和日期。餐飲單位應記錄日常運行、清洗維護或更換濾料等情況,記錄簿應至少保留一年備查。
4.2.5 餐飲單位產生特殊氣味并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造成影響時,應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新建餐飲單位排放的臭氣濃度不得超過 80(無量綱),現有餐飲單位排放的臭氣濃度不得超過 120(無量綱)。
5、餐飲業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采樣測試孔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測試孔內徑應不小于 80mm。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煙道直徑,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1.5 倍煙道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 D=2AB/(A+B),式中 A、B 為邊長。
5.2 當風管截面積小于 0.5m2時,采樣點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 GB/T 16157 有關規定進行。
5.3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測定方法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 2 規定的方法執行。
表 2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測定方法
5.4 對餐飲單位油煙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時,應將采樣時段安排在經營時段或烹飪作業時段進行,采樣次數為連續采樣 5 次,每次 10min。5 次采樣分析結果中任何 1 個數據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值計算。數據按規范取舍后,至少有 3 個數據參與平均值計算。若數據不足3個,則需重新采樣。
5.5 對餐飲單位非甲烷總烴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時,與油煙采樣位置一致,應將采樣時段安排在經營時段或烹飪作業時段進行,在 1 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 4 個樣品,并計平均值。
5.6 餐飲單位油煙、非甲烷總烴的實測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風量時的排放濃度:
式中:
C基——折算為單個灶頭基準排風量時的排放濃度,mg/m3 ;
Q測——實測排風量,m3 /h;
C測——實測排放濃度,mg/m3 ;
Q基——單個灶頭基準排風量,大、中、小型均為 2000 m3 /h;
n——采樣期間實際投入的基準灶頭數,個。
5.7 基準灶頭數按投入使用的灶頭總發熱功率、集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經營場所使用面積或就餐座位數的先后順序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 1.67×108 J/h,對應的集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 1.1 m2 。
當灶的總發熱功率和集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無法獲得時,基準灶頭數也可按經營場所使用面積或就餐位數量折算(遵照附錄 A 執行)。
6、標準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餐飲單位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安裝符合要求的凈化設備并按操作規范運行。各級環保部門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對烹飪作業期間排放污染物即時采樣,監測結果作為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符合排放標準的依據。
附錄 A
(規范性附錄)
餐飲單位的規模劃分
表 A.1 餐飲單位的規模劃分
A.1餐飲單位劃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個規模。基準灶頭數按投入使用的灶頭總發熱功率或集氣罩面投影總面積折算,電蒸箱發熱功率不計。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 1.67×10 J/h;對應的集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 1.1 m 。當投入使用的灶頭總發熱功率和集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無法獲得時,基準灶頭數也可以按經營場所使用面積或就餐座位數折算。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見表 A.1,基準灶頭數的按投入使用的灶頭總發熱功率、對應集氣罩灶面總投影面積、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就餐座位數的先后順序折算。
附錄 B
(資料性附錄)
凈化設備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選擇
B.1 餐飲單位應根據其規模大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選擇凈化設備。凈化設備的污染物去除效率
選擇參考見表 B.1。
表 B.1 凈化設備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選擇參考
附錄 C
(資料性附錄)
凈化設備運行維護記錄要求
C.1 餐飲單位應印制餐飲業大氣污染物凈化設備運行維護記錄簿,記錄簿內容至少應包括凈化設備的名稱、型號、維護日期、維護內容等。